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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罗玫:“虚拟货币”属于何种资产应依拥有目的确定

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从会计学角度撰写论文,探讨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资产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罗玫介绍道,如何对“虚拟货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及列报成为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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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股权转让争议案件并在裁判书中明确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但不妨碍其作为财产而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清华经管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罗玫从会计学角度撰写论文,探讨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资产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罗玫介绍道,如何对“虚拟货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及列报成为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非常重视的领域。但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

罗玫认为,从定性上,“虚拟货币”属于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属于资产中的哪一个具体科目、应该如何计量,要依会计主体和其拥有“虚拟货币”的目的来确定。她从学术角度分析了拥有“虚拟货币”的几种目的和对应的会计处理:

以持有为目的的“虚拟货币”(例如“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大部分并不符合现金、现金等价物或金融资产等定义,现行会计实践往往记入无形资产,并以取得“虚拟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但该处理仍然存在实践难点,例如,目前“虚拟货币”并不能像版权等传统无形资产为企业运营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动性特征也与无形资产的列报位置、出售时体现在投资活动现金流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会计处理等不匹配。

以销售为目的的“虚拟货币”(例如“虚拟货币”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的公司),罗玫教授认为,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记为存货。然而会计主体必须能够证明其持有目的为销售,若其持有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则不属于这一会计处理范畴。

以投资为目的的“虚拟货币”(例如私募基金投资获得的“虚拟货币”),罗玫教授指出,基金应该将募集来的“虚拟货币”按照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量。另一方面,当基金在一级市场获得项目方发行的“虚拟货币”时,这些“虚拟货币”应该按投资支付的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数量在支付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记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则按照该“虚拟货币”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但罗玫也表示,虽然“虚拟货币”目前尚未完全得到法律认可,但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部分案例来看,对“虚拟货币”的会计学研究和探讨仍是很有必要的。

(来源:人民网:清华罗玫:“虚拟货币”属于何种资产应依拥有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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